一、“分公司”
1)第13条第2款:
公司能够开设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公司担负。
2)第38条:
公司开设分公司,应向公司审批机关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3)第259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是股份比较有限公司,而冒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是股份比较有限公司为名的,或者没有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是股份比较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是股份比较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为名的,由公司审批机关责改或是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子公司”
1)第13条第1款:
公司能够开设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规单独承担法律责任。
2)第57条:
股东有权利查阅、拷贝公司规章、股东名单、股东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定和会计报表。
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记账凭证。股东规定查阅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记账凭证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表明目地。公司有合理性依据觉得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记账凭证有不正当目地,很有可能危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够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在股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原材料,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服务开展。
股东以及委托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查阅、拷贝相关材料,应遵守相关维护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私人信息、个人资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规定查阅、拷贝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有关材料的,可用前四款的规定。
3)第110条第3款:
股东规定查阅、拷贝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有关材料的,可用前两款的相关规定。
4)第141条:
发售公司控投子公司不可取得该发售公司的股份。
发售公司控投子公司因公司合拼、担保物权履行等因素拥有发售公司股份的,不可履行持有股份相对应的投票权,并应当立即处罚有关发售公司股份。
5)第189条第4款:
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的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是前条的规定情况,或者别人侵害公司国有独资子公司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股份比较有限公司持续一百八十日之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之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前三款要求书面形式要求国有独资子公司的职工监事、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以自己的名义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母公司”
1)第163条:
公司不可给他人获得本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股份给予赠予、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它财务资助,公司执行股权激励计划除外。
为公司权益,经股东会决定,或是董事会依据公司规章或是股东大会受权作出决议,公司能够给他人获得本公司或是其母公司的股份给予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总计总金额不能超过已发行总股本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整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利用。
违背前两款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责任的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